中华医学药学会

中华医学药学会


      中华医学药学会由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陈中华担任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中华医学药学会是发展国际医学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中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药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为会员和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

 

     中华医学药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发展会员学术交流;教育培训评选论证;编辑出版报刊杂志;发布医药新闻信息。


     中华医学药学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专业为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养生馆美容院等养生保健科技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组织医药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并积极推广科技成果;

    

    2、为国内外医药及保健品企业提供报批产品批号、技术咨询等有关服务,协助国内医药产品在国外注册,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在国内外聘请医药行业专业人士成为研究院的研究员,颁发《研究员证》并上网,向有关部门及企业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4、为生产企业的名优产品进行“产品推荐”和“产品监制”服务,企业可以在产品外包装等上使用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推荐产品”或“监制产品”字样;

    

    5、研究推广相关医学及保健科技,举办专业教育培训班并颁发专业资格证,培训医师、药师、营养师、保健师、美容师、按摩技师、康复理疗师等;

    

    6、与国内外有关医药机构设合作和科研基地、如: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医学技术合作医院、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药物科学研究基地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保健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弘扬医药文化,承办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内外有关地区陆续设立办事处、研究所、示范单位、示范基地。

    

    7、在国内外举办展览展示会及出国商务考察等活动,协助企业开发市场,帮助企业在举办论坛、研讨会、新成果推广会,邀请卫生部、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行业学会协会有关领导、专家以及新闻单位参会;

    

    8、协助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和技术,提高医药及保健品企业产品科技水平,并协助国内外企业办理合作合资项目;


 


 《中华医学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医学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成立的、是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药学工作者,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促进医学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政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医学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医学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医学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医学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 举荐优秀医学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 开展对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 组织开展医学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 反映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医学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促进医学药学科学道德建设和民主学风建设;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医学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医师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对医学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著名外籍专家和港澳台医学药学专家;


    (四) 单位会员:从事医学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本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自由退会。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个人理事、 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 个人理事。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医学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医学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 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 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日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 审议表决名誉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中国国际医学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 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称。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中华医学药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 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以地球为图案,内文医药学会。


    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医学药学会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陈中华简介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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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顾问、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


陈中华于2008年6月在北京创办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专业研究各种疑难病的病因与治疗,现己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治疗各种疑难病的药物发明专利五十多项。为了响应中央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陈中华用发明的专利药物与医疗机构合作,实行治好病后再收治疗费用,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对经济困难的病人,实行减免费用治疗,得到了广大病人的好评。被由民政部主管的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主办之《风云人物》杂志收录为慈善人物,多次受邀参加中国科学家论坛和中国中医药发展论坛,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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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主席与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


陈中华主席与农工党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桑国卫

陈中华院长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


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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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司法部普法万里行推进委员会执行秘书长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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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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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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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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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


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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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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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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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朱德委员长、华国锋主席的保健医师胡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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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华医学会党组书记、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宗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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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开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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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主编韩雄亮,全国政协常委夏日,国家保密局局长戴生龙

全国政协常委徐更生,毛泽东, , 警卫,工人日报纪委书记李耿成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旭东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大律所主任刘进军

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崔建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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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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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受邀参加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


   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服务我国经济转型和建设美丽中国。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定于2015年10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邀请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参加。论坛主题: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插上科技与资本的翅膀。

    中国科学家论坛是由著名科学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名誉主席周光召院士题名并担任主席,论坛创办以来得到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数十所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已成为公众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品牌, 成为推动全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标志性活动和重要载体,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届论坛将邀请有关国家领导人,相关部委领导、专家出席并作主题报告和专题演讲。论坛为期两天,还将举办院士论坛、科技创新创业大讲坛、科技创新创业资本论坛、院士专家与科技创新创业精英恳谈会、科技学术交流活动、项目推介与对接洽谈活动、发现•2015科技创新创业典范推介宣传活动、2015科技创新创业成果展演及科普宣传活动及主流媒体专访。论坛着重围绕众创空间搭建服务平台,面向一切创新创业团队、个人提供服务,推动创新创业由精英走向大众,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共同参与、互帮互助,通过各类主体、资源的“聚合”产生“聚变”效应;为一切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支撑,形成以科技创新带动创业、以科技创业引领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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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李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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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李红涛


李红涛,大学本科学历。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邹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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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中华,资深媒体人。硕土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美术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1983年10入伍,在部队政治机关从事新闻及美术工作,三次荣立三等功。1997年转业北京从事新闻工作。现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号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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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邹中华与毛新宇、邵华将军


邹中华与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国家主席胡锦涛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旭东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大律所主任刘进军

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崔建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邹中华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


邹中华与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武连元


邹中华与原公安部部长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

邹中华与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龙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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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中华与原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部长、武警部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喻林祥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朱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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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83年以优秀的成绩考取警校,1985年8月起在公安局工作31年零2个月(从事刑事侦察、刑事办案办案),其中兼职勘查刑事案件现场8年、公安预审、法制审核工作、疑难刑事案件审核委员会成员18年(含经侦类案件),曾任刑侦大队预审中队副队长、预审大队副大队长。现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


  2015年朱新良获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最高执法资格“高级执法资格”。朱律师写的刑事侦察破案方法论的论文被刊入上海公安803的《东方刑侦》杂志,刑事办案论文10多次获奖,多次省级以上获奖或刊物录用。朱律师原系公安局公职律师,于2016年走出公安,签约上海,刑事专职律师,由公职律师转为上海专职社会律师,接受全国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含毒品、贪污、贿赂、经侦案件。2,各类命案类刑事案件。3,可能是冤假错案、无罪案件,公安违法立案或违法不立案的疑难案件。4,标的额较大的经济案件、疑难房产案件。5,申请再审刑事案件、申请取保、缓刑刑事案件。6,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复合交叉、涉及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疑难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


        以及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案件;新类型案件;需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对经济困难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实行先办案后收取律师代理费。具体情况请打咨询电话:010-66182388、或加手机号微信:13683233288了解。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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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目前,黄开堂主要研究和实践领域:冤假错案预防与纠正、反腐败与廉政建设、法治建议与社会治理、舆情防范与处置、企业权益保障与法律风险防控、行业发展与营商环境、疑难案例评析与应用。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的法律顾问。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黄开堂与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合影

黄开堂与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高铭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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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堂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合影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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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卞修全


卞修全,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安徽大学、南开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博士后)。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墨那什大学、悉尼大学短期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柏克利分校短期访问学者。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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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刘进军



  刘进军,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美国华盛顿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法律顾问2010-2013年度争先创优先进个人称号;荣获北京市律师协会2012-2014年度优秀律师称号;荣获2012年度、2018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称号; 荣获2011年度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中国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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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著名法学家,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应松年,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2009年5月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2019年5月,被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汪海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系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顾问。


谢安山,大学学历,先后担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共十四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单民,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


曹三明,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先后担任北京大学副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8年3月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高铭暄,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阮齐林,博士研究生导师,先后担任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张明楷,先后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业务咨询专家。


刘科,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高贵君,法学硕士,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卢建平,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刑事政策研究所主任。


樊崇义,博士生导师,著名诉讼法学家,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


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党支部书记,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特约专家。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亚洲区委员。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台湾大学、辅仁大学、一桥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投资政策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支持中心顾问、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特聘主讲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顾问。


崔建远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会咨询委员、全国人大常会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专家。


曲新久,法学硕士,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主任。


陈兴良,法学博士,先后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郭成伟,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管理科学院台湾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李梦福,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先后担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全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


卞修全,卞修全,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安徽大学、南开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博士后)。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墨那什大学、悉尼大学短期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柏克利分校短期访问学者。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


陈中华,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顾问、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


刘进军,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美国华盛顿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法律顾问


胡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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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男,汉族,生于1934年,浙江金华人。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原中央警卫局中南海门诊部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种疑难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和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保健医师、现任北京胡维勤医院业务院长、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北京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首席专家。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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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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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陈中华合影



胡维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纪委书记、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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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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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先生收徒仪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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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先生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



胡维勤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警卫局政治部评为摸范医务工作者 


北京胡维勤医院


北京胡维勤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医学研究;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零售药品;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食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等。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目前,社会上号称能治好各种疑难病的医院和医生很多,治疗的方法也很多,鱼龙混杂,病人总是充满希望去治疗,却往往带着失望回来,病人总是花了很多钱,病却没治疗好,为了使病人看病时不上当受骗,也为了响应中央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


北京胡维勤医院使用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发明专利药物与医疗机构合作,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肝胆胃肠病,糖尿病肾病,耳聋鼻炎,气管炎哮喘,高血压心脏病,脑瘫癫痫病,风湿骨病,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皮肤病性病,疱疹艾滋病,白血病肿瘤等各种疑难病 实行治好病再收治疗费用,不收任何押金,治愈后一年不复发了再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治疗费用,治不愈的不收任何治疗费用,治愈否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和解放军总医院等中国有权威的大医院检查为准。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一种能治愈尖锐湿疣,疱疹,梅毒,乙肝,艾滋病的药物[病毒1号]

北京胡维勤医院发明了一种能治愈尖锐湿疣,疱疹,梅毒,乙肝,艾滋病的药物[病毒1],现已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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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能治愈糖尿病,肾脏病,尿毒症,心脑血管病的药物[效灵1号]

北京胡维勤医院发明了一种能治愈糖尿病,肾脏病,尿毒症,心脑血管病的药物[效灵1号],现已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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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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